网友留言:
1、根据《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:“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。已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、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。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,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。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、使用人委托,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,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拒付。”
于都泰达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以上规定,要求预缴一年物业费后方可收房。
2、关于物业费起算问题,根据《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五条:已交付业主的房屋,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。未交付业主的房屋,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。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。
于都泰达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以上规定,无论何时收房,于都泰达置业有限公司均要求物业费起算时间从2024年4月8日起算。
官方回复:
根据市发改委、住建局、市场监管局《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参考性收费标准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交房时首次预收不应超过12个月。开发建设单位在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,确定业主收房时间,从通知业主收房之日起,开始缴交物业费。这一点,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均有约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四条“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”。
感谢您对于都工作的理解与支持!